《北京科学技术期刊学会章程》

作者:  来源:  2020年09月0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科学技术期刊学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Society for Science Periodicals,缩写BSSP)。

第二条  本团体由北京地区科技期刊编辑工作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精神,加强与期刊界及社会各界、国内外广大读者的联系,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会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弘扬职业精神,繁荣和发展北京地区科技期刊出版事业,做优质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的生产者和传播者。

第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本会管理层会议,听取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的意见。

本社团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社团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德外北沙难1号中国农机院综合楼61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社团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科技期刊理论和业务研究,举办学术交流和评比活动,不断提高办刊质量;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与期刊工作相关的各种活动;

(二)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科技期刊编辑出版的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办刊宗旨,促进科技期刊改革;

(三)培训科技期刊编辑出版人员,提高科技期刊工作者的队伍素质;

(四)向有关方面反映北京地区科技期刊的情况、问题、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五)编辑会讯和其他符合社团宗旨的书刊;

(六)开展国内外学术、业务交流和考察活动,建立与国内外同行的友好联系。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

1. 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取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编辑部设在北京的正式科技期刊;

2. 本地区从事科技期刊科研、教学、经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

(五)个人会员:

1. 具备编辑或编辑以上职称或相当于这类职称的人员,现职从事科技期刊编辑出版工作者;

2.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从事科技期刊编辑工作三年以上的现职编辑人员;

3. 热心并积极支持或参与科技期刊工作的专家、学者、科技企事业家以及领导干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种活动,关心科技期刊事业的发展。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召开会员大会三十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在社团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二十一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方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6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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