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稿多发有六种形式,小编如何降低一稿多发的风险?

作者:  来源:  2021年11月15日

2007年2月,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发布的《中国科学院关于科学理念的宣言》指出:科学是人类的共同财富,科学服务于人类福祉。科学精神是对真理的追求、是对创新的尊重,体现为严谨缜密的方法,是一种普遍性原则。科学研究是创造性的人类活动,只有在严格的道德基准之上,在和谐的环境中才能健康发展。而科研不端行为,在获取声望、职位和资源等方面,显然违背了科学道德,违背了科学精神,是有损于科学的学术信誉、社会声誉,是不利于科学的正常发展和进步的。

2007年2月,中国科学院公布的《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六项基本原则,在《防止科研不端行为》一章中指出:研究成果发表或出版中的科研不端行为,包括: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将基于同样的数据集或数据子集的研究成果以多篇作品出版或发表,除非各作品间有密切的承继关系。

2018年5月,新华网全文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引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此“意见”的第十一条提出建立健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管理制度。“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加强对科技计划成果质量、效益、影响的评估。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情形的,应对相应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要求其采取撤回论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朱邦芬院士总结了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大罪:谋财害命、逆向淘汰、祸害学生、亡科学和亡天下[1]。这种认定,并不夸张。通过学术不端谋取经济利益,就是谋财。浪费审稿专家、读者与编者的时间,无异于浪费和伤害他们的生命;学术不端行为,带坏了学生,败坏了学风。学术不端与科学精神格格不入,对科学的腐蚀作用不容小觑。

发现和揭露学术不端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即使揭露出来了,消除其恶劣影响又需要一定的时间。2018年12月《旅游学刊》发布的《撤稿声明》披露:南京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吴江华(1977年出生)、在读博士生葛兆帅(1971年出生)和杨达源教授(1941年出生)2002年发表论文时涉嫌抄袭、剽窃的学术不端行为。最年轻的第一作者(二十五岁),已经成为年过四十的中年人。



科研不端行为成为国际科学界的热点和焦点话题,已经引起了日本、英国、法国、美国和韩国等国家科研管理部门的关注[2-4]。文献[4]指出了学术造假,既是对学术资源的极大浪费,又是对科学体制的极度破坏和对学术信任的极大危害。文献[5]分析了国内外科研不端行为的典型案例和美国、法国、丹麦、德国、英国、韩国、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政策和法规。文献[6]认为科学家参与政府决策中的学术不端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科学家的社会形象,还“削弱了科学知识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所起的建设性作用,必须通过切实有效的途径对其进行防范和治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文献[7]提出,片面地以功能不完善、标准无科学依据的查重结果来判定学术不端,丧失了学术评价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要防止滥用查重软件,防止学术不端文献监测系统的负效应。文献[8-9]指出了《著作权法》第33条(文献[8]误为第32条)的法律漏洞和弥补建议。文献[10-14]分析了一稿多投、一稿多发现象产生的原因、危害和对策。文献[15-17]指出了科技期刊编辑应对一稿多投和一稿多发的困难与不足,提出了培养并增强学术不端防范意识和能力的策略。

如果科技期刊编辑掉以轻心,那些急功近利作者的一稿多投行为就会造成一稿多发的事实。维护科研诚信是科技期刊编辑的使命和职责,科技期刊编辑虽然无法避免作者的一稿多投行为,但凭借一定的内部和外部条件,可以在防范一稿多发方面有所作为。

1 从一稿多投到一稿多发

2010年2月2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这一条可以看出,期刊社回复作者稿件是否录用的法定时间,只有三十天(从逻辑角度讲,表述为“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以上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更为恰当)。如果按照初审、复审和终审的流程处理稿件,必须在初审阶段就和作者约定稿件最终录用与否的答复时间,否则作者就可以以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的时限规定为自己的一稿多投行为开脱责任。在复审阶段、录用之后,仍然需要和作者再次约定时限。经过首发期刊许可,作者才可以将论文另投他刊(摘录、转载,变化语种发表等)。论文发表后的摘录、转载、变化语种发表等,不仅需要征得作者的许可,还应该告知首发期刊,并支付稿费和转载费用等。

1.1  一稿多投的表现形式

国家新闻出版署2019-05-29发布、2019年7月10日正式实施的行业标准《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T 174—2019)》3.5节列出了一稿多投的六种表现形式。

a)将同一篇论文同时投给多个期刊。

b)在首次投稿的约定回复期内,将论文再次投给其他期刊。

c)在未接到期刊确认撤稿的正式通知前,将稿件投给其他期刊。

d)将只有微小差别的多篇论文,同时投给多个期刊。

e)在收到首次投稿期刊回复之前或在约定期内,对论文进行稍微修改后,投给其他期刊。

f)在不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将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经发表论文,原封不动或做些微修改后再次投稿。

《著作权法》对于报刊社、出版社等出版周期不同的出版部门,应当分别规定告知作者作品录用与否的时限。比如,日报规定为收稿后五个工作日,周刊收稿后十个工作日,学术性的周刊、旬刊、半月刊、月刊、双月刊、半年刊、年刊等均可参照出版周期规定录用和退稿时限。文献[9]认为《著作权法》对于时限的条款已经丧失了约束作用,偏激地建议废除。废除当然不利于防范一稿多发。更适宜的做法是,适当延长科技期刊,尤其是严格执行三审三校流程的学术期刊的初审、复审和终审答复时限。这既是对作者的约束,也是对期刊编辑部的有效约束。

我国的出版法规有三个层次,最高一层是法律范畴的,如《著作权法》,第二层是行政法规,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层是部门规章,如《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有的作者竟然认为“一稿多投”是作者的合法权利,期刊主张杜绝一稿多投都属于“霸王条款”。实际上,所谓“一稿多投”的权利,不是指同一稿件在几乎同步的情况下分别投到不同的期刊,而应当是确保不出现一稿多发的被退稿件的再次投稿。

1.2 一稿多发的表现形式

一篇论文只投稿一次,却被同一期刊发表二次,甚至三次的例子。在科技期刊里是有先例的。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源,自然不在作者,而在于编辑部内部管理不规范。这不是本文关注的重点,但也是一稿多发的一种少见的表现形式。

一稿多投和一稿多发不是一对一的关系。换句话说,前者不是后者的“充分必要”条件。一稿多投,只是一稿多发的“必要条件” 。一稿多投可能会引发一稿多发。一稿多发的表现有六种形式。

a) 同一作者或同一组作者的同一篇论文,一两年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期刊发表。

b) 同一作者或同一组作者的微小差别论文,一两年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期刊发表。

c) 同一作者或同一组作者的同一篇论文或者微小差别论文,相差若干年后,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期刊发表。

d) 同一篇论文或者微小差别论文,变换作者署名,一两年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期刊发表。

e) 同一篇论文或者微小差别论文,变换作者排序,一两年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期刊发表

f) 同一篇论文或者微小差别论文,变换作者署名或者排序,相差三干年后,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期刊发表。

一稿多发的科技论文,除了初次发表之外,都是冗余发表。发表冗余论文的作者,不仅欺骗、愚弄了科技期刊的编辑、审稿人,还误导了同行和读者。如果冗余发表的论文,受到了包括自然科学基金在内的基金资助,就属于对基金的不诚实使用,有损于基金监管部门的声誉。



2  防范一稿多发的内部条件

防止出现一稿多发,科技期刊编辑肩负义不容辞的责任。文献[1] 认为科技期刊在维护学术诚信上是大有可为的。科技期刊编辑要想维护学术诚信、防范一稿多发,除了熟知编校规范之外,还应该至少熟悉一个学科、一个方向的研究进展;了解一个学科、一个方向主要研究团组的学术谱系;了解一个学科、一个方向的已发论文概况。尤其关注那些特别高产的作者和核心作者。科技期刊编辑,应该有写稿经验、投稿经验乃至审稿经验,了解科研人员的心理,尽量为作者着想,既减少作者投稿的盲目性又提高其稿件和投稿行为的规范性。

2.1 初审、复审、终审阶段的防范条件

持续一个月的的初审、两三个月甚至更长时间的复审、终审阶段,编辑有多次机会和作者进行电话、邮件等交流。

初审阶段,编辑应及时回复作者、预告复审与终审需要的时间。无论是否收取审稿费,都可以在送外审前告知作者,进入审稿阶段的稿件不宜另投他刊、避免引起版权纠纷。

在复审阶段和终审阶段,可以预告审稿结果的返回时间,明确要求在复审阶段不可将稿件另外投稿。

作者的投稿和撤稿,都是自主的。编辑和作者的信息畅通,是避免出现一稿多投、一稿多发的条件之一。避免等候时间较为长久、不了解稿件流程的作者,在稿件未被退稿的情况下改投他刊,既是对作者负责,也是对期刊和编辑自身负责,更是对科学负责。

2.2 论文录用之后的防范条件

科技期刊编辑部发出的论文录用函,不仅应该记载作者姓名、论文标题、预计的刊期、费用标准等,还应该约定不得将录用稿投向他刊。为了避免已经录用的论文被作者另投他刊,引发一稿多发,这种约定是非常有必要的。有少数作者(团队),对已经录用的论文进行微小的修改后投向审稿和录用较快的同类期刊。这样的论文,会造成先收稿、后录用的期刊后出刊,后收稿、先录用、先出刊的一稿多发现象。

2.3 编辑加工阶段的防范

稿件进入编辑加工阶段时,仍会出现少数作者为使论文提前见刊,改投他刊而不声明的情况。负责编辑加工的编辑,不可以把所有精力都用在抠规范、看图表、核对参考文献等细节方面。可以根据以往的编辑经验,留意同类期刊最近刊发的论文是否有题目、摘要、作者与手头稿件非常相似的。发现可疑之处,一定不可大意,应耐心地对照、分析、判断,避免出现相同论文的“后发劣势”的被动和尴尬局面。

2.4 已发表稿件的抽检

    对于已经出版三至五个月的论文,可使用中国知网、维普资讯中文期刊服务平台等,按照题名和作者等限制条件进行抽检。特定主体、特定时段的论文抽检,不仅可以查阅学科小方向的研究进展情况,还可以甄别出利用不同期刊的刊发时间差,作者一稿多投引起的一稿多发事实。在经手的论文发表三至五年,甚至更长时间之后,编辑仍然可以抽检少数高产作者,不仅可以把握较长时期内的学科进展,也可以甄别出较长时间才能暴露出来的一稿多发。

2.5  防范多基金论文的一稿多发

    重点防范多基金论文的一稿多发是非常有必要的。争取到某种基金资助的能力和按照预定期限发表一定数量的某种“级别”期刊论文的能力,不一定完全匹配。这就可能出现如下的情况,为了凑够数量,一篇已经录用、标注多个(极端情况下,可以达到十几个)基论文做微小的修改后,被同一组作者或者调整个别作者(含排序),投向其他期刊。这样的论文,核心作者一般是不会调整的,不同期刊发表的时间相差不会太久,甄别起来相对容易一些。


3  防范一稿多发的的外部条件

3.1  相同主办机构的编辑协同防范

这是最容易实现的。相同主办单位的科技期刊,多个编辑部的工作人员办公地点一样,交流和沟通方便。例如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建立了材料期刊网。该网由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与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科学出版社)共同创办的材料领域信息交流与服务平台,已经发展到了第三版。材料期刊网信息内容丰富,文献种类不仅包含期刊,还包括了图书、专利等。专家库、机构库、会议系统,不仅对编辑有用,对于作者也有参考价值。虚拟专辑的编辑和网络出版,也促进了期刊论文的虚拟集合,具有提高论文下载率和引用率的潜在优势。他们的做法可以借鉴。

3.2  相同专业的编辑合作防范

相同行业、专业的科技期刊编辑,交流和沟通的机会比较多。在各种学术会议中,活跃着的不仅是领域内的专家,也有关注学术动态、研究进展,肩负约稿、组稿使命与任务的科技期刊编辑们。在以编辑为主要参加者的会议上,同行业、同专业的科技期刊编辑,更容易聚会、交流、合作。在交流办刊方法、体会与经验教训时,合作防范“一稿多发”,不仅是维护科学精神的需要,也是维护科技期刊和科技编辑良好形象的迫切需要。

科技期刊可以依靠专业委员会或者行业协会,进行期刊集群化建设,例如中华医学期刊网、中国光学期刊网等。具体到测绘科技期刊,可以将测绘期刊联盟建设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建立期刊联盟(以及论文、作者、专家等数据库),共享已经发表、已经录用的论文作者(机构)、摘要等信息,有助于防范一稿多投和一稿多发。尤其是可以防范那些利用不同期刊审稿、录用与发表的时间差,短期内一稿多发、谋取超值私利的作者(团队)。

3.3  交叉学科的编辑联盟防范

当代科学,学科交叉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单一学科的科技期刊联盟,还不足以遏制一稿多发。按照中图分类法,测绘行业的研究论文至少可以在P(天文、地球科学)、V(航空航天)、T(工业技术)等三类期刊中发表。在相同主办机构的编辑协同和相同专业的编辑合作基础上,进一步筹建交叉学科的科技期刊编辑联盟。科技期刊编辑联盟的成员,在交叉学科的期刊论文审核、编辑、加工中,在期刊出版后都可以数据共享、防范跨学科的一稿多投和一稿多发。深层次的一稿多发,在交叉学科的编辑联盟聚焦下,更容易凸显出来。

3.4  网络发布平台的数据支持

科技期刊已经发表的论文,进入某种网络发布平台,可以为揭露一稿多发提供数据支撑。某一研究小方向的专家数量是有限的,在下载和引用同行论文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某位作者的一稿多发论文进入检索者、引用者的视野。

读者、作者的同事、同行等如果重点关注了某些学方向的作者、某些特别高产的作者,从网络平台上发现一稿多发现象的可能性不是没有的。

3.5  一稿多发的揭露与处理机制

对于由读者、作者的同事、同行等提供线索,揭露出来的一稿多发,如何处理?是仅仅从“中国知网”上撤销此稿的网络版?还是在纸质期刊上发布“撤稿启事”,严肃处理?对于线索提供者,是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还是推脱、敷衍?这些,都是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正视、公开和解决已经发现的问题,不但有利于期刊的长远发展,也有利于净化学术环境,还可以对试图对一稿多投报以投机心理的作者起到警戒作用。

结束语

文献[4]建议“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统一制定针对科研不端行为的专门法律规范。在立法中加大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惩罚力度,可以考虑适用刑罚的措施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规范。在立法中重视程序的设置、对举报人的保护制度和对被调查人的权利的维护制度。”文献[19]呼吁设立一个附属于国务院的学术诚信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术诚信的建设,特别是规范对大学生、研究生以及青年教师等人员的宣传教育(包括设置正规的、必修的学术诚信课程),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防范;还提出通过有效处理已经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以达到以儆效尤的效果;严厉打击制造学术腐败的非法中介公司等。

国家制定政策、设立有关机构,是有效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的必要基础。一稿多发这种常见的学术不端现象,很难从源头上进行彻底杜绝,事后的发现和及时处理显得尤为重要。

凭借各种渠道的支持,揭露出一稿多发现象,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进行惩处。科技期刊编辑的行业自律、编辑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期刊联盟的问题都需要完善的出版法规的依托。包括处理一稿多发在内的科研不端行为的政策、法律、条例的完善与健全,有许多工作要做。经过科技期刊编辑实践的不断检验,随着法规和制度的不断进步,一定可以有效地防范研不端行为,促进科学技术研究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朱邦芬.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维护科研诚信是科技期刊的神圣使命和职责[R/OL].(2017-09-25)[2019-07-23].http://www.sohu.com/a/194480957_100018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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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科技期刊发展蓝皮书(2018)[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8:190

[19]昌增益,王志珍.美国学术不端行为监管体系的建设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科技导报,2015,33(15):12-13.



(注:作者系籍利平,文章原名《科技期刊编辑防范“一稿多发”的内外条件》,发表于《编辑学报》31(S2):47-50;本文著录格式:籍利平.科技期刊编辑防范“一稿多发”的内外条件[J].编辑学报,2019,31(S2):47-50.)



文章来源:期刊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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